*、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琥珀栖云里项目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琥珀栖云里项目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
*、投标人疑问部分:
1.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2.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或****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得2分。”本项目为智能化采购及安装项目,****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证书和****软件能力成熟度等级证书,是体现软件企业其软件能力认证证书。而本项目为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非软件开发类项目;该要求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适用,且与合同履行无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同时本项目作为智能化项目,其主要工程内容是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服务,投标人应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或信息安全服务资质,才能更好的保障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后期项目的维护。
因此,此项建议修改为,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2.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或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的,得2分。
回复:本项目具有*定的软件开发内容,设置合理,符合项目实际情况,该项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所要求业绩均有下列要求:该业绩内容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内容: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户内报警系统、停车管理系统。
质疑内容:经市场调研得知。“楼宇对讲系统、户内报警系统”为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项目特有需求,因此要求具有相关的业绩,实则限定了“小区智能化建设”或“智慧小区建设”特定领域,具有明显的行业限制性。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
修改建议:删除“该业绩内容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内容: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户内报警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的要求。
回复:本项目为琥珀栖云里小区智能化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在业绩内容中设置楼宇对讲系统、户内报警系统的要求,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业绩要求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第***页-紧急报警按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质疑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定的专利证书不应作为项目招标的资格或评审要求。另,经调研查询得知,紧急报警按钮的参考品牌中,精华隆、炎荣不具备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只有优周厂商具备该专利证书,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条。
修改建议:建议删除紧急报警按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要求。
回复:同意删除紧急报警按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表述。
4.本项目资审业绩、公司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均要求“该业绩内容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内容: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户内报警系统、停车管理系统。”我司承接的项目,工程类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致,但是系统名称叫法存在*定差异,如我司拟提供的业绩门禁系统称为“出入口管理系统”。请问我上述系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建议:业绩注释部分“注:该业绩内容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内容: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户内报警系统、停车管理系统。”修改成:“注:该业绩内容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内容(系统功能*致即可,系统名称无须完全*致):视频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户内报警系统、停车管理系统。”。
回复: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各类系统,系统名称无须完全*致,系统功能*致即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 标 人:************
地 址:合肥蜀山区潜山路***号琥珀*环国际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楼
联 系 人:**
电 话:****-********;********
****年5月**日
第1次办理流程公开
0天0小时**分**秒
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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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见证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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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天0小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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