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年度泾县茂林镇潘村行政村紫荆园中心村省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 ||
品目 | 工程/构筑物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施工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评审专家(单*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 吴军福、孙光明、朱兴林 | ||
总成交金额 | ¥**.****** *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泾县茂林镇茂凤大道1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财富鑫城**栋***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年度泾县茂林镇潘村行政村紫荆园中心村省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年度泾县茂林镇潘村行政村紫荆园中心村省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号智能装备科技园G区*楼***室
成交金额:****元整(******.**元)
供应商的评审报价:****元整(******.**元)
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分
*、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 |
名称:****年度泾县茂林镇潘村行政村紫荆园中心村省级美丽乡村建设项目 施工范围:本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泾县茂林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硬化、沟渠清淤、环境整治、景观节点、污水处理等内容。 施工工期:***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执业证书信息: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皖************) |
*、评审专家名单:吴军福、朱兴林、孙光明(采购人代表)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号)和《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皖价服[****]**号文)标准的**%计算。
2、金额为*****.**元。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泾县茂林镇茂凤大道1号、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财富鑫城**栋***室,联系电话:***********、***********。也可在宣城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出质疑(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详见服务指南-政府采购在线质疑操作手册)。
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泾县财政局(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号、电话:****-*******)提出投诉。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1.3被质疑人名称;
1.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1.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1.6必要的法律依据;
1.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2.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2.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2.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泾县茂林镇茂凤大道1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财富鑫城**栋***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工
电话:***********、***********
*、附件
1、磋商文件:磋商文件.***
2、主要标的信息:主要标的信息.***
3、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
*********
************
****年5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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